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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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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能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 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 校務會議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校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