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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務會議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 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學校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 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前項期間應 扣除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