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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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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校務會議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
      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學校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
      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前項期間應
      扣除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