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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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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若有異議者,得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過半數
      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
    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