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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若有異議者,得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過半數 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 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