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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懲會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 重大懲處案件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議處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到場陳述意見並得以書面為之。 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 見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