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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學校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 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措施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 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學校為前項各款之懲罰措施,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並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小過以上懲罰措施之通知,並應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