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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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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學校應訂定改過及銷過相關規定。 學生已改過及銷過者,應於學生之懲罰紀錄加註銷過字樣,其紀錄不 登載於學生成績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