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一)申請本局經費者,於收到本局通知函後,檢附領據送本局請款撥付
,並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餘款繳回事宜,並將經費收
支結算表等相關文件送本局備查。
(二)申請本局補助款或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相關支出憑證
留原單位保管存查,另應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
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至本局層轉至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三)因公出國計畫經核定後之變更或取消,應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原則補助或動支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應追繳
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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