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畢(修)業證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局驗印。 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向原就 讀學校申請畢(修)業證明書,由學校自行印製核發,並應註記核發日期 及文號。 前項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附受託人身分 證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