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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
第 9 條
畢(修)業證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免送本局驗印。
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向原就
讀學校申請畢(修)業證明書,由學校自行印製核發,並應註記核發日期
及文號。
前項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附受託人身分
證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