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交由家長持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轉入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將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回報單後,應將學生學籍資料移轉至轉入學校,不得交 由家長代為轉送。 四、學校於學生轉學時,應辦理學籍異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