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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
第 5 條
學生入學時,學校應詳細登載學生資料,轉入時亦同。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編定學生學號:
一、學生學號依年度別,以學籍管理及資料處理便利為原則編定。
二、學生於同一學校就學期間,應使用同一學號,不得變更或與其他學生
    重複。
三、轉入學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號接續編定;轉出學生
    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四、中輟學生復學,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學校應隨時更新學生學籍資料,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