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學生入學時,學校應詳細登載學生資料,轉入時亦同。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編定學生學號: 一、學生學號依年度別,以學籍管理及資料處理便利為原則編定。 二、學生於同一學校就學期間,應使用同一學號,不得變更或與其他學生 重複。 三、轉入學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號接續編定;轉出學生 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四、中輟學生復學,應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學校應隨時更新學生學籍資料,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