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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
第 10 條
學生或畢(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資料,應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原就讀學校辦理。 前項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