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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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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園食品販售品質之查核與處理如下:
(一)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不定期不定次數赴學校,依新北市校園食品規
      範執行情形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附件一)抽查學校校園食
      品,必要時得會同校方代表一名(由校長、業務相關行政人員或營
      養師擔任;學校自營員生社得由員生社理事主席或經理擔任)進行
      抽樣,抽樣後應共同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委託具公信力之檢
      驗單位檢驗,檢驗費用應由廠商負擔;若廠商於二個月內未繳清費
      用,得撤銷該廠商於員生社之販售資格,以維護學生消費者權益,
      提升學童飲食健康。
(二)本局每月由學校營養師依檢核表,至學校進行員生社販售食品衛生
      管理流程之稽核。
(三)校園食品作業場所及人員作業應符合現行食品法規相關規定,學校
      應每星期派員稽查並作成新北市校園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附
      件二)並應保存三年,提供查核。
(四)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就校內教職員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督導人員每年應接受相關講習訓練,充實食品安全衛生資訊。
(五)供售學校食品之廠商,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登載當日
      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等資訊。
(六)校園食品抽驗結果不符合衛生安全規定時,依相關衛生法規辦理。
(七)廠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應即終止契約:
     1、違反規定者,記缺點一次,並通知廠商限期改正。但於限期內缺
        失仍未改正,或一年內累計缺點三次。
     2、廠商販售未具校園食品認證之食品,一年內累計三次。
     3、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
(八)廠商發生故意或情節嚴重之違規情事者,學校應立即告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