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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師生 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明確規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 員生社)販售食品(以下簡稱校園食品)品項,特訂定本要點。 員生社校園食品販售對象為國民中學以下學生,校園食品品項應依本 要點辦理;販售對象專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園食品品項除應依本 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衛生品質規定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