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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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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師生
    飲食營養均衡及衛生安全,明確規範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
    員生社)販售食品(以下簡稱校園食品)品項,特訂定本要點。
    員生社校園食品販售對象為國民中學以下學生,校園食品品項應依本
    要點辦理;販售對象專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園食品品項除應依本
    要點第六點第二款衛生品質規定辦理外,其餘得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