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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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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訂期限內,將報告書報本局
    備查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