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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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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會核准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團體實驗教育之實驗教
    育團體,得於每學期開學二星期內,在轉入、轉出學生數各不超過原
    核准名單人數之三分之一,且學生總人數不超過三十人的前提下,以
    調整團體實驗教育成員之方式,提交學生名冊至學生所設學籍學校(
    以下簡稱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
    經本會核准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構實驗教育之非營利
    法人設新立之機構(以下簡稱非營利機構),於每學期開學前二星期
    內,應提報學生名冊至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
    學期中學生因轉出、轉入或停止實驗教育,實驗教育團體或非營利機
    構應將異動名冊提交至設籍學校,由設籍學校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