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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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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申請實驗教育期間如下: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