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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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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轉學考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生;招收
    轉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辦理資格審核及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學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告轉學應依本局核定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應於報考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均含成績)、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蓋章之申請書。
(三)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四)一年級重讀生,得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學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其
      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