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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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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並填發學 生證;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