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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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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校新生入學證件,於建立學籍後將相關證件發還學生。
      學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生學籍表格式,造具新生名冊及
      相關統計表,報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