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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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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規
      定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