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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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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畢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更正,學校
      在原證書正面空白處改註加印,並將更正事項登錄於原學籍表及更
      正學籍事項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