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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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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如遇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 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局備查。 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 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