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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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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 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生休學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