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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依實際需求提出: (一)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能與 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 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所需之費用 。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