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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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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申請獎勵或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依實際需求提出:
(一)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能與
      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
      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所需之費用
      。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