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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獎勵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9 條
本局為辦理獎勵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結果應
以書面通知學校。
學校應依本局通知期限及核定之經費額度,提出自籌配合款之購置計畫,
向本局申請核撥經費;未依規定辦理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
前項自籌配合款之比例,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