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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代)辦及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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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年度計畫執行中各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託及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
      及經費支用情形,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隱藏或拒絕
      。
(二)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
      機關得減少、延緩或停止補助,並得追繳前已撥付之款項:
     1、未依原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者。
     2、補助經費之支用違反法令或移作他用。
     3、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有隱匿不實之情事者。
(三)委(代)辦及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