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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委(代)辦及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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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核銷及報結程序如下:
(一)委(代)辦及補助計畫核報結案時,應檢具收支清單,並視需要檢
      具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二)經費執行所取得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實支經費總額,另憑證之處理另依本規範第五點辦理
      。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各項補助計畫完成後,若其補助經費尚有賸餘,除所屬學校依本局
      計畫核定文規定辦理外,其餘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結餘款。
(五)各項委(代)辦計畫完成後,倘經費尚有賸餘,應於計畫執行完畢
      一個月內,全數繳回結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