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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計畫執行方式如下: (一)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應依各項計畫之核定內容及經費額度執行。 (二)受託及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核定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除人事費不 得流入流出外,餘於經費流入流出項目未逾原項目百分之二十者, 得於其達成原計畫功能並於原核定經費額度內,本權責自行辦理變 更;若無法達成原有功能或超出原核定經費額度者,應由各機關核 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