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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5 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學校應掌握個案學生之家庭現況,就個案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邀請家長共同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確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