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 個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併稱家長)家庭 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及中途離校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