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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第 13 條
本局為落實學校提供個案學生及其家長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
或人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