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管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場地如委託民間營運管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