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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9 條
前三條所稱就讀(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
請假、停課或放假)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
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
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