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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6 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公立幼兒園之收費,按其當月就讀日數比
例計算;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以其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收費
基準日,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
比例計算。
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
規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