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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4 條
公立幼兒園應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如附表。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三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
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收取費用
。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收學費,收取數額不得高
於當學期收取之學費總額百分之十,最高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