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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之教保服務機構,其類型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一)私立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前項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