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準公共幼兒園之收退費,準用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 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六條至第八條公立幼兒園計算基準之規定。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收退費,除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 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