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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