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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具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其為私立學校者,並應造具
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學校;一份備文掣據,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及十二月十日前,報本府教育局核銷及請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