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前項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