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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三。
前項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