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 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並就讀新北市立及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係指學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前項第一款學校,包括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