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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欲離職時,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不得 為不利於該教師之處置。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欲於學期中辦理解約離職者,應經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辦妥離職手續。 依前項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