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公發布)
4
四、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應與學校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由
    本局召集,由當事人雙方、本市教師會及本局共同協商解決之。尚未
    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與教師代表協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公告,不適用前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