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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 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及員額編制(含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 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與學校教師會共同訂定編配原則,經校 務會議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