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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8 條
學校各單位就涉本會任務之事項,應於會議召開前,提交相關業務報告及
提案等資料,列入議程討論。各委員亦得以書面提案。
會議決議事涉學校各單位或本會權責者,各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於下次會
議報告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