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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或教師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