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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獎助名額,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二十人以下者,
獎助一名;二十一人至四十人者,獎助二名;四十一人至六十人者,獎助
三名;六十一人至八十人者,獎助四名;八十一人以上者,獎助五名。同
一學校之不同教育階段,其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獎助名額,應分別計算。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特殊表現學生之獎助,不限名額。
第一項學生人數,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計算基準日。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推薦獎助人選;無符合條件人選者,得不足
額推薦。
特殊表現推薦人選,由本府邀集學者專家、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審核之。
特殊教育學生每人每一教育階段,以三年內領取品學兼優或特殊表現各一
次獎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