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學生,指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核定具特殊教育資格且就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本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