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交通服務之申請及審查,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完成;學生於學年間取得身心 障礙資格或衛生福利部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且經學校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 者,得專案申請。 學生經學校評估認定為無法自行上下學,學校應主動通知成年學生、學生 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經由學校向本府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申請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 結果及應備文件,報本府複審;本府應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