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局複審;本局並應將複審結果,經由學校代為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