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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修正)
第 7 條
學校應主動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
審查學生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學校初審後,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
局複審;本局並應將複審結果,經由學校代為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