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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7 條
交通服務之申請及審查,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完成;學生於學年間取得身心
障礙資格或衛生福利部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且經學校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
者,得專案申請。
學生經學校評估認定為無法自行上下學,學校應主動通知成年學生、學生
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經由學校向本府申請交通服務。
前項申請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期限內將初審
結果及應備文件,報本府複審;本府應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