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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第 5 條
學校提供交通工具接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自有或租用之交通工具應符合無障礙或可及性,並得跨學校支援
    或共同租用。
二、交通工具接送應自開學日起提供;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就接送學
    生之需求及上下學時間,規劃交通工具接送之車輛數、時間、地點及
    行車路線,並得於補助額度內依實際接送情形調整之。
三、成年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學校提供之交通工具接
    送服務有爭議者,學校應與成年學生、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
    者協調之。